关于幼儿园收费、退费有关问题的解答
发布时间:2022/8/31 15:07:10 作者: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:1345次
1、幼儿园在放寒、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,保育教育费如何收取?
答:按照《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宁价费(2010)239号)文件规定,幼儿园在放寒、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,保育教育费按天收取,每天的标准等于月标准除以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。
如:教育部门规定,2016年1月23日放寒假,某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600元/月,1月份应缴费为:
600÷20(1月份法定工作日)×15(1月份实际开园天数)=450(元)。
如:教育部门规定,2016年2月22日开学,某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600元/月,2月份应缴费为:
600÷18(2月份法定工作日)×6(2月份实际开园天数)=200(元)。
2、幼儿因故请假,保育教育费如何收取?
答:按照《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宁价费(2010)239号)文件规定,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,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,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。如请假不满一个月,应正常缴费。
(1)请假满一个月及以上,保育教育费如何计算?
如:某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600元/月,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请假,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,请假期间的保育教育费应减半收取, 2015年12月应缴费:600÷2=300(元)(减免300元),2016年1月应缴费:600÷20(1月份法定工作日)×15(1月份实际开园天数)÷2=225(元)(减免225元)。
(2)请假满一个月及以上,但不是从月头请到月尾,保育教育费如何计算?
如:某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600元/月,2015年11月11日至12月28日请假,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,请假期间的保育教育费应减半收取,2015年11月应缴费:600-600÷21(11月份法定工作日)×14(11月份请假工作日)÷2=400(元)(减免200元),2015年12月应缴费:600-600÷23(12月份法定工作日)×20(12月份请假工作日)÷2=339.1(元)(减免260.9元)
如:某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600元/月,2016年2月22日至3月31日请假,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,请假期间的保育教育费应减半收取,2016年2月应缴费:600÷18(2月份法定工作日)×6(2月份实际开园天数)÷2=100(元)(减免100元),2016年3月应缴费:600÷2=300元(减免300元)。
(3)请假不满一个月,保育教育费是否减免?
如: 2016年1月4日至22日请假,仅仅请假学期末的几天,由于请假不满1个月,保育教育费应正常缴纳。
如:2016年2月22日-29日请假,仅仅请假开学前几天,由于请假不满1个月,保育教育费应正常缴纳。
如:2016年1月4日至22日请假,2016年2月22日-29日请假,由于请假中间横跨寒假,1月和2月均不是连续请假满1个月,保育教育费应正常缴纳。
如:2016年3月1日至15日,3月16日幼儿在园,17日至31日请假,由于请假不是连续满1个月,保育教育费应正常缴纳。
3、幼儿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,保育教育费如何收取?
答:按照《关于调整南京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宁价费(2010)239号)文件规定,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,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(含一半)的,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,超过一半的,按全月收取。
江宁区物价局
2016.1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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